在大于100且小于1000的质数中,能写成奇数个不同质数之和的质数数量是有限的。具体来说,这是由于任何奇数N可以表示为N个不同质数之和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这N个质数中至少有一个是2,而大于100且小于1000的质数中只有一个是2。因此,能写成奇数个不同质数之和的质数数量最多是大于100且小于1000的质数中除2以外的质数数量,即12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