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的软件代码用其它编程语言重写一遍,算不算侵犯软著版权?

2024-11-19 阅读 82
更新于 2024年11月22日
现实中,如果你界面一致,那就不用说了。如果你界面不一致,编译后代码汇编级比对无核心代码一致,无特征代码一致(比如对方在代码中加入的特征常量你必须修改),那就无法判断侵权。否则就算软著不侵权也有其他侵权项
算,不仅是源代码相似就是侵权
数据结构、逻辑等相似也一样,现在有的鉴定工具能跨语言坚定相似性
离职6年后将老东家源代码上传至Github,法院:侵犯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注】本案例分析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授权,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或截图等方式非法盗用,已加入创作者版权监控系统,违者必究。
笔者目标是编写1000个关于软件开发企业/程序员/源代码等相关案例,但不是“千篇一律”,篇篇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保证看了必有收获。我是“懂技术的法律人”,关注我不迷路,随时知晓软件行业法律最新动向,伴您合法、合规、合理开展业务。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不属于案例法国家,相关案例仅供参考,不代表“同案一定同判”,因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
【案例导读】离职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将所负责开发软件的源代码上传至GitHub,公司发现后以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离职员工是否应该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以下案例给出了答案。
【争议阶段】离职后将原任职公司的源代码上传至GitHub
【涉及技术问题】软件的部分源代码与软件全部源代码之间的调用、编译等
【案情介绍】一、【原告诉称】A入职B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参与开发涉案软件C,B公司对C软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后A从B公司离职,在离职接近6年,B公司发现A将软件C源代码上传至GitHub,于是将A起诉至法院,认为其侵害C软件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5万元。
二、【A抗辩】1.其作为临时存储误将涉案软件部分测试代码上传到GitHub上,并非出自获利目的,在收到法院寄来的文书后立即将上传到GitHub的代码删除,并积极联系B公司承认错误;2.其在B公司期间,B公司没有采用任何安全措施来保护涉案软件代码,也没有使用代码版本控制软件,都是使用U盘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上进行测试和开发;3.从其离职到代码上传,已经过了6年,涉案代码没有价值;4.其上传的仅仅是整个涉案软件系统中的部分、非核心的代码,是不成型、非独立的,不涉及敏感的、重要的数据,也没有核心算法、文档资料;5.其上传的是测试版本,而不是B公司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版本。
三、【法院判决】本案中,B公司提供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其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B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B公司提交的两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均记录了涉案软件不同版本的首次发表时间,本院认定B公司已经完成了对涉案软件的发表,发表这一状态是不可逆转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后,再次公开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作品的发表,A的公开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发表权,对B公司主张A侵犯其发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认可上传的内容包括涉案软件源代码中的非开源代码,A承认其上传代码的行为没有经过B公司授权,据此可以认定A上传代码的行为侵害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A上传的代码占涉案软件V2.2.1版本代码总行数的88.9%,占V2.3版本总行数的66.4%,A上传代码包含涉案软件的核心代码,应与涉案软件视为同一作品,故A提出的上传的仅仅是整个涉案软件系统中的部分非核心代码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B公司提供的合同及发票,涉案软件在合同配置单中被单独列为一项配置,涉案软件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本院认定涉案软件具有独立价值,故对A所称“涉案软件本身没法独立销售产生价值”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由于B公司并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A的侵权获利情况,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软件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侵权的具体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酌情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为50000元。关于合理支出的问题,鉴于A庭审中认可涉案软件权属和侵权行为,本院酌情确定合理开支的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实务操作启示】由以上案例分析,笔者尝试归纳如下启示要点,供软件开发企业、程序员在软件开发及源代码保护等实务操作中,作为参考:
1. 软件开发企业应该做好核心源代码的保密工作,包括对内员工管理及对外第三方公司授权使用。上述案例中,A在抗辩中提出“B公司没有采用任何安全措施来保护涉案软件代码,也没有使用代码版本控制软件,都是使用U盘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上进行测试和开发”,此点虽然不是A可以随意上传源代码至GitHub的理由,但也从侧面反映出B公司在软件开发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如果B公司以技术秘密为案由提起诉讼,则可能因其未采取保密措施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软件开发企业在软件开发全流程中,应该及时做好保密工作:在对内员工方面,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同时对源代码的管理采用如VPN统一安全授权、SVN账号密码加密授权,账号密码每人唯一等技术措施,当然除技术措施外,开发企业还应该制定配套制度流程,对于员工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源代码进行具体规定,比如规定员工能否复制源代码、员工能否将源代码及敏感个人信息上传局域网、互联网,互联网是否包括GitHub等代码平台。另外,对外授权第三方许可使用时,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保密义务,唯有此才能保护自身的核心资产。
2.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会导致源代码为公众知悉。在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一般不需要提交全部源代码(除非源代码特别少),实践中申请人一般不会提交核心源代码,因为这部分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而且登记机构也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选择,如例外交存的方式,申请人可以对核心源代码进行遮盖处理,用以防止技术秘密泄露。
3.程序员应该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避免无意之举,给自身带来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惩罚。本案A估计也没有恶意,只是缺乏相关法律意识,认为把源代码上传至Github属于“很正常的事”,殊不知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软件著作权或者技术秘密,即使所任职公司且自己编写的源代码,也不能随便上传至Github,因为在职期间编写的源代码,大多数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从法律上讲,履行公司职务开发的软件产品,属于职务作品,开发人员个人无权随意自行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使用。
实践中可能会存在,部分程序员出于发泄对公司的不满,离职前将公司源代码上传或公开在互联网,或者故意在编写的软件中设置漏洞,可以说这种行为即不符合职业道德,又存在法律风险。因为软件源代码可以享有著作权,也可以构成技术秘密,实践中遭受侵害方,可能会以侵犯著作权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经侦查犯罪行为属实的,会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严重的可能会被法院判以有期徒刑及罚金,程序员的大好前程也会断送,所以在涉及源代码使用、公开或者上传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关联知识】【Github本质上也属于“平台”,适用“通知-删除”避风港原则】
GitHub是一个面向开源及私有软件项目的托管平台,因为只支持Git作为唯一的版本库格式进行托管,所以被称为GitHub。作为开源代码库以及版本控制系统,随着越来越多的应用程序转移到了云端,目前Github已经成为了管理软件开发以及发现已有代码的首选方法。
Github既然被称为“开源平台”,其本质上也属于“平台”,类似短视频平台、新闻信息平台等,只不过其平台内容为源代码,既然属于平台,就应该适用版权法意义上的“通知-删除”避风港原则。也就是如果权利人发现GitHub上的源代码涉嫌侵犯其权利的,包括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可以向GitHub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代码并披露上传人的个人信息,GitHub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在合理期限未删除的,可能与侵权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就像WPS和OFFICE软件,虽然他们功能基本一样,甚至还能互相兼容,但是因为其底层代码不同,所以,并不算侵权。
以上回答参考网上资料,可能不太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