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客体只有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没有处分权呢?

2024-11-19 阅读 91
更新于 2024年11月22日
挪用资金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行为本质和目的不同:
• 挪用行为的特点: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本质是对单位资金的暂时挪用,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但主观上是准备日后归还的。这种行为只是暂时改变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状态,并非要对资金的归属进行永久性的改变。例如,某公司财务人员私自将公司的一笔资金暂时借给自己的朋友用于短期资金周转,打算在一定期限内归还,这就是典型的挪用资金行为。
• 与处分行为的区别:而处分权涉及对财产的最终处置和决定其归属的权利。如果行为人行使了处分权,就意味着对资金进行了如转让、赠送、销毁等使资金所有权发生永久性转移的行为,这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本质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2. 犯罪构成和界定的要求:
• 法律规定的体现:从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该罪的认定主要基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及相应的情节,如挪用资金的数额、挪用的时间、资金的用途等。这些规定都是围绕着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来界定犯罪的,没有涉及对处分权的侵犯。
•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在刑法体系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有明显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其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这其中就包含了对资金处分权的侵犯。通过与职务侵占罪的对比,可以更清晰地看出挪用资金罪不涉及处分权的特点,以便准确地对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区分。
3. 维护单位的基本财产权益:
• 保障单位的运营基础:单位对其资金拥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单位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基础。挪用资金罪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已经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干扰了单位的资金运作和业务开展。如果再将处分权纳入该罪的侵犯客体,可能会过度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不利于维护单位的基本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在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和打击时,要保持适度和谨慎,避免过度干预和扩大打击范围。将挪用资金罪的侵犯客体限定为使用收益权,而不包括处分权,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能够更准确地打击犯罪,同时保障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