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要求恢复被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客观判决,可能这个词客观吗?

2024-11-19 阅读 85
更新于 2024年11月22日
你的案子在其他地区也是这么裁判,“三期”女工或者有严重“工伤”,再或者在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立功表现”“见义勇为”这些。
如果你符合以上这些关键词并且可以证明就去起诉,胜率高。
不存在以上情况或者无法证明就放弃,再诉也是败诉,只能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
仲裁裁决单位违法解除后,不必然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下图中仲裁院关于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说明是相对合理的。
另外,劳动者入职公司工作时间仅3个月左右,也是裁决考虑的因素,即双方还没有建立一般意义上稳固的劳动关系。关于认为原单位可能已经招聘到其他人员,也是出于常理的合理推断,这个裁决没有什么明显问题。
如果上诉到法院,用人单位可能会拿出补充证据证明该岗位已经招聘到位,恢复劳动关系会破破坏现有劳动关系,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初衷。这样会做实这一点。
所以,现在还是在赔偿金问题上另案仲裁吧。
以目前国内经济环境及用工条件,你这案子胜算不大。因为单位能找太多理由来拒绝你了。用工自主权是一个,你的上班时间不长(严格说刚过或还在试用期)是另一个考量重点。退一万步说,假设你走到高院,就算高院判你胜,恢复了你职位,资本家也有更多见不得人的方法逼迫你自己走。仲裁委懂法的未必强过有些居委会大妈。居委人大妈至少说话还不那么难听。有些仲裁员就是泥瓦高手。你最大的弱项是在职期太短了,不像在职十年二十年的,你可内赔(补)偿基数就不高,要衡量好自己的回报率。
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情形,广东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这个没办法,法律的本质是权力,权力在他们手上,他们就要这么判。广东不是北京,北京在劳动者不符合第42条的情况下仍然有近一半概率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广东不行。
与深信服仲裁诉讼过的人能否将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文书、深信服提交的可笑的不合理的证据发出来?
深信服 “病服哥”两次公开催促病假审批被深信服以违纪为由辞退后认定赔偿金的裁决书深信服 “病服哥”两次公开催促病假审批被深信服以违纪为由辞退后认定赔偿金的裁决书深信服 “病服哥”两次公开催促病假审批被深信服以违纪为由辞退后认定赔偿金的裁决书深信服 “病服哥”两次公开催促病假审批被深信服以违纪为由辞退后认定赔偿金的裁决书深信服提交的自认为“病服哥”所谓“违纪”的证据、答辩状巨人猎手:避免HR恶意制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假象;以及破解“岗位取消”“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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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劳动者与深信服的案子的仲裁裁决书(一审判决与也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结果与裁决书一致,劳动者未起诉,深信服起诉了,一审判决后深信服上诉了,)我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认定深信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劳动报酬,依法判令支付赔偿金和补发劳动报酬很有信心!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无论深信服怎么折腾,什么都改变不了!以下是另一位劳动者地小额速裁终局裁决后,深信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裁被驳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仲裁委地小额速裁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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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深信服因为黄某不胜任岗位而开除吕某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为何黄某不胜任岗位不是开除黄某而是开除吕某?
这个东西呢是证明公司工会是经过工会民主决定辞退的,当然这个东西是诉讼中途临时做出来的,漏洞百出,名字都抄错了。不知黄某犯错为何让吕某负责? (伪工会)============
作者:aftermth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9157744/answer/3362543107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只是比较可惜的是加班费没有被支持,在深信服工作过的应该知道公司的工作时间,最基本的情况是,每个月的第一个周六是需要固定加班的,我也只能提供出周六加班的证据,平时经常加班到很晚我也证明不了就算了。结果公司代理人是说我们平时每天上班是8:40-18:00,午休两个小时,故一周工作时间不满足法定40个小时,周六加班是为了补齐工作时间。且公司的合同里有一些坑,下面贴一个公司是怎么辨的:
按照这些条例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公司发你的钱不管你加班还是当奴隶,都全部包干了,且公司还可以随意调整你的薪资构成。 所以结果就是部分胜诉,如下:
作者:aftermth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9157744/answer/3362543107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案涉及年终奖与绩效工资。 这一个案子说实话对我来说挺不利的,公司在质证环节否定了我提供的关键证据——入职offer。 为什么说offer很重要呢,因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工资发放标准的描述。而劳动者要证明应发年终奖和绩效工资就需要提供这个约定的发放标准,而这个内容仅在公司给我发的入职offer上出现过。 那为什么说对我很不利呢,因为后来我才发现公司发放offer的邮箱是代发的,其offer上也没有公司公章,以至于庭审上公司直接否认这个约定,让我措手不及。 邮件大概是长这个样子
offer呢长这个样子:
但是人家不认,我似乎也毫无办法。在合同上吃了好几个亏,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也不抱太大希望了。 庭审笔录要等结案了才能拿到,到时候再补充吧。
这个判决合理。
问题是你想做什么?恢复劳动关系?然后公司继续整你,你再提起仲裁。不断轮回下去。
判决已经指明方向,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