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要求恢复被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客观判决,可能这个词客观吗?

2024-11-19 阅读 14
更新于 2024年11月22日
你的案子在其他地区也是这么裁判,“三期”女工或者有严重“工伤”,再或者在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立功表现”“见义勇为”这些。
如果你符合以上这些关键词并且可以证明就去起诉,胜率高。
不存在以上情况或者无法证明就放弃,再诉也是败诉,只能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辞退的赔偿。
仲裁裁决单位违法解除后,不必然支持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下图中仲裁院关于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说明是相对合理的。
另外,劳动者入职公司工作时间仅3个月左右,也是裁决考虑的因素,即双方还没有建立一般意义上稳固的劳动关系。关于认为原单位可能已经招聘到其他人员,也是出于常理的合理推断,这个裁决没有什么明显问题。
如果上诉到法院,用人单位可能会拿出补充证据证明该岗位已经招聘到位,恢复劳动关系会破破坏现有劳动关系,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初衷。这样会做实这一点。
所以,现在还是在赔偿金问题上另案仲裁吧。
以目前国内经济环境及用工条件,你这案子胜算不大。因为单位能找太多理由来拒绝你了。用工自主权是一个,你的上班时间不长(严格说刚过或还在试用期)是另一个考量重点。退一万步说,假设你走到高院,就算高院判你胜,恢复了你职位,资本家也有更多见不得人的方法逼迫你自己走。仲裁委懂法的未必强过有些居委会大妈。居委人大妈至少说话还不那么难听。有些仲裁员就是泥瓦高手。你最大的弱项是在职期太短了,不像在职十年二十年的,你可内赔(补)偿基数就不高,要衡量好自己的回报率。
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情形,广东司法实践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这个没办法,法律的本质是权力,权力在他们手上,他们就要这么判。广东不是北京,北京在劳动者不符合第42条的情况下仍然有近一半概率支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广东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