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96条第一款,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相对无效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何区别?
2024-02-16 阅读 19
《民法典》第696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在债权让与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在债权让与时有明确约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就不再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相对无效是指,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然要对原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债权让与时经过保证人同意并明确约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是债权让与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更新于 2024年04月15日